多家銀行取消監事會 審計委員會接棒監督職能 從1995年《公司法》確立監事會制度至今,運行近30年的銀行監事會制度,正式迎來退場時刻。
本報綜合報道 9月25日,中國銀行業迎來治理結構調整的關鍵節點——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集體發布公告,宣布公司章程修訂已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正式取消監事會建制。根據修訂后的章程,原由監事會負責的財務監督、合規檢查、風險防控等核心職責,將統一移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
就在五大行公告發布的前一日(9月24日),郵儲銀行也先行披露重要動向,宣布10月9日召開202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于修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議案》及《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標志著國有六大行已全部加入“取消監事會”的行列。
從行業范圍來看,這一變革并非六大行專屬。據不完全統計,2025年以來,已有滬農商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齊魯銀行、興業銀行等近20家銀行機構通過公告釋放“取消監事會”信號,涵蓋國有大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及農商行等多個類型,一場覆蓋全行業的治理結構優化浪潮正加速推進。
六大行監事長悉數離任
從各家銀行公告細節來看,監事會的取消并非臨時決定,而是經過股東審議、監管核準的規范流程。其中,工商銀行明確提及,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開的股東年會已審議通過公司章程修訂議案,近日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后,監事會及監事依法撤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同步廢止;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則在公告中強調,自修訂后章程核準之日起,原監事會職權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監管規定承接;建設銀行進一步明確時間節點,宣布自2025年9月23日起正式取消監事會;交通銀行則以9月25日為章程生效日,同步廢止監事會相關制度。
伴隨監事會建制的取消,國有六大行的監事長崗位也已完成“清零”。梳理公開信息可見,這一崗位的人員調整自2022年便已啟動:2022年9月,工商銀行原監事長黃良波因工作變動辭任;2023年2月,農業銀行原監事長王敬東因年齡原因離任;同年10月,建設銀行原監事長王永慶亦因年齡原因卸任;2024年2月,中國銀行原監事長張克秋到齡退休;2025年1月,交通銀行原監事長徐吉明因崗位調整離任;直至今年9月,郵儲銀行原監事長陳躍軍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辭任。至此,國有六大行監事長職位全部空缺,為監事會的正式取消完成了人員層面的過渡。
對于傳統監事會的監督效能,業內早有討論。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蔡璇指出,監事會的實際作用與制度設計初衷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體現在四方面:一是不同銀行間效能分化顯著,頭部銀行因資源更充足,監督職能履行效果優于中小銀行;二是信息獲取存在滯后性,監事會不直接參與日常經營,依賴管理層提供的“過濾后”數據,導致監督多為“事后追認”,難以提前預警;三是風險識別能力薄弱,從原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案例來看,涉及內部監督失效的案件占比不低,多數銀行監事會未能及時發現信貸違規、資金挪用等潛在風險;四是整改約束力不足,監事會出具的監督建議書無法律強制力,部分銀行的建議僅少數能轉化為實際整改措施。
三十年制度正式退場
這場銀行治理結構變革的背后,是法律修訂與監管政策的協同推動。回溯變革起點,2024年7月1日成為關鍵轉折點——當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據公司章程,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其行使監事會職權,無需再設立監事會或監事?!边@一條款的出臺,為銀行取消監事會、重構監督體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框架確立后,監管部門迅速跟進配套政策。2024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專項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通過設立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職權,無需保留監事會建制;證監會同步出臺過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訂,明確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并取消監事會。法律與監管的“雙重指引”,為銀行治理結構調整劃定了清晰的路徑與時間節點。
事實上,2025年4月底已打響這場變革的“第一槍”——當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國有大行集體發布公告,宣布將撤銷或不再設置監事會,引發行業廣泛關注。此后,這一趨勢迅速向全行業蔓延:招商銀行、華夏銀行等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緊隨其后,北京銀行、上海銀行等城商行,瑞豐農商行、紫金農商行等農商行也紛紛加入調整陣營。
據統計,目前A股42家上市銀行中,已有超過20家完成或正在推進監事會撤銷工作;變革范圍還突破了A股市場,瀘州銀行、湖南銀行等地方銀行,以及部分港股上市銀行也已啟動或計劃啟動相關調整,成為跨市場、跨區域銀行機構的共同選擇。從1995年《公司法》確立監事會制度至今,運行近30年的銀行監事會制度,正式迎來退場時刻。
落地需破解“實操難題”
對于“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事會”的變革方向,業內普遍認為其核心價值在于優化治理效率與精簡運營成本,但同時也需直面監督獨立性、專業性不足等潛在風險。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分析稱,這一調整的積極意義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減少治理層級,避免決策與監督環節的流程冗余,提升銀行整體治理效率;二是精簡機構設置,降低人員、運營等相關成本;三是明確董事會對經營與監督的“雙重責任”,讓權責劃分更清晰,激勵與約束機制更匹配。
但風險同樣不容忽視。曾剛指出,兩大挑戰需重點關注:一方面,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而監督對象也包含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容易形成“同體監督”,可能削弱監督的客觀性;另一方面,審計委員會成員多以獨立董事為主,若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足,或缺乏金融風險防控、財務審計等專業能力,將直接制約監督職能的發揮。
除了制度層面的風險,具體落地過程中的“實操難題”也逐漸顯現。一位城商行內部人士表示,當前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將法律與監管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銀行內部的“可執行方案”。“新規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描述相對宏觀,比如原監事會負責的‘合規檢查’,具體要檢查哪些環節、多久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后如何推動整改,這些細節都需要銀行自行探索細化?!痹撊耸勘硎荆@涉及內部流程重塑、部門權責劃分、考核機制調整等一系列系統性工作,需要一定時間的實踐磨合。
從各家銀行已披露的章程內容來看,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已覆蓋原監事會的核心領域:既包括對銀行財務報告真實性、合規性的監督檢查,也涵蓋內部控制體系有效性評估、經營風險識別與防控,還涉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約束,最終目標是保障銀行穩健運營與股東合法權益。
這場覆蓋全行業的治理結構變革,本質上是銀行適應新法律環境、應對復雜金融形勢的必然選擇。相較于傳統監事會制度,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監督職能,更強調“決策與監督的協同聯動”,有望通過減少治理內耗、提升監督時效性,為銀行高質量發展奠定更堅實的治理基礎。但如何在提升效率的同時守住監督“底線”,如何讓新的監督體系真正發揮作用,仍需銀行業在實踐中持續探索與完善。
來源:城市金融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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