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針對廬山“9·27”驢友野游救援事件,當地政府依法依規向獲救“驢友”追償7.4萬元救援費用。此前,該野游活動組織者已被行政拘留10日。對違規探險者同步追究行政與民事責任的“雙懲”做法,開創了先例,引發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表示“支持”“建議全國推廣”。

近些年,隨著戶外探險持續升溫,一些“驢友”無視警告、專門向未開放區域“發起挑戰”的違規探險屢見不鮮:有人徒步前往未知路線迷路,有人違規穿越禁區時遭遇失溫,還有人為了“出片”到未開放的懸崖絕壁“打卡”時受困……最終為這些個人任性行為埋單的,往往是公共救援資源。每次動輒數十人、上百人的救援投入,不僅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還讓救援者置身險境。救援者“不怕救人,就怕有人把救援當兜底”的心聲,令人警醒、引人深思。
“生命至上”,以挽救生命為要務的公共救援,固然需在第一時間無條件啟動。但這種“托底”,絕不應成為違規探險者任性的“底氣”。以往,由于具體規定缺失,事后追責難以落實,常常導致“救援成本社會化”。一些驢友心存僥幸之下“拼命尋找刺激”,心安理得地占用公共救援資源,被救援后卻“無責隱身”,已引起輿論的譴責與追問。
此次“雙懲”案例,為破解“追責難”問題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治理“樣本”。一方面,明確“誰違規,誰埋單”,違規探險者理應為任性行為承擔一定費用,可以讓各方權責更為清晰,避免社會為違規行為兜底。另一方面,絕不含糊、追責到底的懲處態度,也有力警示“驢友”理性評估風險,依法開展探險活動。
當然,探索建立應急救援費用追償機制,涉及國家立法和地方規定的有效銜接等多個方面,是一項系統工程。如何精準界定“違規探險”,明確救援主體和相關職責,設定合理的救援費用追償標準,有必要在后續相關立法中結合各地具體情況逐步明確。考慮到公共救援的特殊性質,相關規范還應將防范各種極端狀況納入考量,嚴謹細致地平衡好各種復雜關系。
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教育和警示。廣大“驢友”還需明白:違規探險一點都不“酷”,真正的“勇者”,絕不是無知無畏、盲目上陣,拿生命當兒戲。探險精神值得尊重,但探險不是故意涉險,自由不等同于任性。“罰人又追錢”的雙懲機制,正是通過一種剛性約束,重申敬畏自然、遵守規則,勸阻違規探險者,別再邁出任性的腳步。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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