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傷者應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12月2日正值全國交通安全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王志偉在該院舉行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上回答提問時表示,傷者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取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查明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對可能構成傷殘的,應妥善保存相關治療資料,為后續傷殘鑒定作準備。傷者如需繳高額治療費用,可及時與車輛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請求墊付相關費用。如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限額或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傷者還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請墊付搶救等必要費用。
作為風險轉移機制,保險能夠有效分擔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過近年來,隨著非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運營網約車越來越多,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呈現新特點,為保險業帶來新挑戰。
電動自行車投保
產生損失有保障
北京西城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朝陽介紹,今年前11個月,該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同比增長32.03%,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同比增長27.1%,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同比增長60.98%。
相比機動車主,電動自行車主往往面臨更大的風險暴露。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秦學偉指出,由于無須強制投保責任保險,非機動車事故責任人投保率普遍不高、償付能力有限,一旦因過錯發生事故,尤其是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時,賠償金往往遠超個人承受能力,導致“因事故致貧”或受害人“求償無門”的雙輸局面。
“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能規避可能出現的巨額賠償風險。”王志偉表示,應加快構建多層次非機動車保險體系,增強電動自行車駕駛者投保意識,補齊救濟短板。
網約車投保不符
商業保險或拒賠
隨著平臺經濟發展,私家車投入運營已是常見現象。但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發生事故后的賠付成了難題。
例如一起案例,劉某在網約車接單過程中撞倒王某,并被認定全責。劉某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100萬元限額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但投保時填寫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個人”。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現車輛性質與投保時的“非營業”不符,屬于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涉案事故的情形,認定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王志偉明確,網約車的營運性質決定了其在保險方面的要求遠高于私家車。若按照非營運性質投保,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或將有權拒賠。“我們提醒廣大網約車駕駛員,在將私家車投入網約車運營時,應當及時、足額轉換商業保險,確保保險保障與實際風險相匹配。”他說。
北京西城法院提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合理用車,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試圖以“低保費”覆蓋“高風險”,這可能導致車輛在真正發生事故后失去保險保障。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許予朋)





掃一掃分享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