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了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和激活的工作流程。
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要求民用無人機系統要在顯著位置提示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 具備激活和取消激活控制、交互便捷、實名登記校驗和提醒、固件更新等功能。明確登記信息需包含所有者身份信息、產品名稱、型號、唯一產品識別碼/序列號及使用用途等關鍵字段。所有者需在使用前完成實名登記和激活操作。
運用識別技術 無人機飛行全程“被看見”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還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保障民用無人機運行過程中的可監控性和安全性,從技術層面解決無人機“誰在飛”的監管問題。
根據這項國家標準,民用無人機應同時具備廣播式和網絡式運行識別發送功能,應同時具備接收蜂窩網絡、地面有線網絡和衛星通信網絡發送的網絡式運行識別信息的能力,信息更新和發送時間間隔不大于1秒。
為保障識別功能可靠,標準要求如果無人機起飛前識別模塊失效將無法起飛,飛行中廣播式功能失效需觸發告警并具備懸停、返航、降落等處置能力。同時應滾動存儲運行識別信息且不可手動刪除,存儲容量支持不小于120飛行小時: 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全程可追溯、可監管。
過渡期后 不符合標準的無人機禁止運行
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 這兩項無人機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于明年5月1日正式實施,有關部門給生產企業的存量設備升級改造預留設置了過渡期。
對于已銷售并在使用中的無人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明確,設備生產廠家須在標準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為存量無人機加裝運行識別模塊,滿足基本功能要求。加裝模塊的無人機給予3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完全滿足本文件要求方可實施運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規定,新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已銷售并在使用中的從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確保使用者有充足時間完成補登記和激活操作。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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